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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机构不得与黑名单中的外包机构合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9 14:30:02 次浏览

11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发布公告“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外包服务机构自律机制建设,加强外包市场风险联防联控,提高打击套码套现行为的针对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

11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发布公告“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外包服务机构自律机制建设,加强外包市场风险联防联控,提高打击套码套现行为的针对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采购、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外包


收单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按时向协会登记其合作外包机构信息和外包机构风险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和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外包机构登记信息包括合作信息、基本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合规信息、人员信息及其他信息。


《办法》称外包机构出现虚假申请、伪造商户信息、与商户合谋欺诈、拒不配合检查、二清、收单核心业务违规、泄露敏感信息、推荐虚假商户、网售POS机、改装POS机、恶意抢夺商户等风险类型的,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送


协会对外包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出现上述违规情况的外包机构,协会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办法》要求收单机构不得与黑名单中的外包机构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外包机构合作;已经开展合作的,应在该外包机构被纳入黑名单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有序终止合作,并及时在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更新合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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