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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再说X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4 22:49:34 次浏览
银行卡深夜被盗刷6.67万元,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全部损失。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储户的银行卡深夜在异地被盗刷6万余元,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储户起诉该银行。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储户6.67万元。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自银行将原来的磁条卡升级为安全系数更高的芯片卡,盗刷情况有所减少。对于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需要担责?业内人士表示,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自银行将原来的磁条卡升级为安全系数更高的芯片卡,盗刷情况有所减少。对于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需要担责?业内人士表示,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部分情况需由银行担责,部分情况需由储户担责,也有由储户、银行各自承担相应比例责任的情况。
判决书中提到,被盗刷银行卡的原告韩某某是宜春市袁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他在工商银行宜丰支行开设了银行卡账户,截至2023年2月24日止,卡上有余额存款66787.45元。2023年2月28日23时55分许至3月1日零时3分许,韩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存款在山西省运城市某ATM机上被连续取款交易9次,被转支和取款共计66700元。韩某某在收到工商银行发送的9条取款交易短信后,即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和110报案。韩某某称,通过查询,工商银行确认了钱被盗刷,并打印了交易流水等,但不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全部被盗刷的存款。
对此,工商银行宜丰支行方面表示,韩某某收到短信后,并未前来将其磁条卡办理为芯片卡。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在被盗刷取钱的时候,银行通过短信发送给了客户,不排除韩某某有其他不规范用卡的行为。针对上述案件,法院一审认定,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韩某某在工商银行处开设存款账户,并将款存入账户中,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韩某某存款存入其账户起,工商银行对其账户中的存款即负有安全保障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盗取的义务。韩某某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韩某某在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没有离开宜春,现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韩某某对案涉银行卡存在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其银行卡被盗用、盗取的情况,故工商银行对账户存款被盗取66700元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起诉银行索赔法院判决结果有差异事实上,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起诉银行索赔的案例并不罕见。法院判决的结果有所差异,除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由银行全部赔偿盗刷损失外,部分案例里法院判决银行、持卡人按照一定比例担责,也有法院驳回持卡人上诉的情况。6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20日开始,于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转出60000元。2020年7月2日,于某某名下另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转出5200元。于某某自述,上述转款行为非其本人做出,起诉工商银行和平支行,要求赔偿银行卡里被盗刷的65200元。
工商银行和平支行表示,案涉多笔交易系通过登录网银,选择重置密码进行的操作。重置密码首先需要客户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姓名,还需要知道用户的取款密码,在此操作下才能更改密码,多笔交易是在重置密码之后进行。工行认为,已尽到通知义务,并证明已实时将转款信息向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于某某称,其预留手机号码仍在正常使用,但未收到上述短信。法院认为,于某某的账户连续发生十几笔转账行为且转账时间多为凌晨,工行和平支行仅发送短信提醒,且提醒内容并非提示于某某账户存在登录风险等信息,故银行未尽到充分提示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于某某存在未妥善保管好个人密码等交易信息和未及时注意到异常交易的可能性,故对借记卡盗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于某某、工行和平支行双方未尽义务的情形及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工行和平支行承担50%,于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为宜,即工行和平支行赔偿于某某3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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